索引号: | -lyqrmzf01-0000116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基本医疗卫生 |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三、服务机构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应在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居民健康教育服务。
四、服务内容
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
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
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可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慢性病患者管理及日常诊疗时间。
(二)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老年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工作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中医药知识和技能专门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老年人口信息变化。
(五)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六)每次服务后要及时、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纳入老年人健康档案。
七、监管投诉电话
监管投诉电话:0370-36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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