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lyqrmzf01-0000116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8-2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基本医疗卫生 |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36个月常住儿童。
三、服务机构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均应在法定工作日内提供居民健康教育服务。
四、服务内容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
(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
(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应当结合儿童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时间。
(二)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
(三)开展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当为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或接受过儿童中医药保健知识和技能培训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其他类别医师(含乡村医生)。
(四)服务机构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每次服务后要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
七、监管投诉电话
监管投诉电话:0370-3670320。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