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0002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2-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结果信息公开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第13号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梁市监处罚〔2022〕13号
当事人:商丘市天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DPLD1C
住所(住址):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蒙墙寺村民委员会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号码:41230*******014
2022年01月0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检查时,现场抽查了正在使用的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配置号:35-XC25K;额定起重量:3500KG;制造日期:2021年11月11日;特种设备代码:51101*******127639;产品编号:020*******6;制造商:安徽好运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提供了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时间是:2021-11-11;未提供近期的检验报告,当事人谢**表述没有近期的检验检测报告,只有出厂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下达了《特种设备指令书》商梁市监特令第1号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经初步核查,2022年01月05日报主管领导立案,同时指派马**、李**、孟*三人负责调查此案。
执法人员对谢**依法定程序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询问得知该单位是2021年11月25日购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买之后2021年12月16日开始使用的,在使用之前没有让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负责人的身份;3、委托书证明谢**的委托合法性;4、现场检查证明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情况;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情况;6、现场照片证明该单位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2022年01月21日,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商梁市监罚告〔2022〕1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商丘市天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一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商丘市天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鉴于该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未造成重大事故,且该单位能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规定,根据该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违法裁量等级确定为从轻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新建支行:
账户: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820033101******0700
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07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