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00040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0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处罚强制结果信息公开 |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梁市监处罚〔2022〕152号
当事人:河南省比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可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40********8D
法定代表人: 韩** 身份证号码: 41270*******456
2022年2月22日,我局收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经技管商务消移送〔2021〕J21519502-1号)显示河南省比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上销售脾氨肽™冻干粉涉嫌违法线索。
经调查,你单位在京东线上店铺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的店名是:比乐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主要是食品,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线下经营活动。你单位网店页面显示有“线下连锁药店,同款发货”、“药房直发”等字样;“牛大力复合纤维片压片糖果”产品页面显示有“持续战斗力,踢走男人恐惧;男言之隐迎接新挑战‘烟酒加班、身软疲惫、过度掏空’”等宣传字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情况移送函(经技管商务消移送〔2021〕J21519502-1号)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举报主要内容;
2.河南可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河南省比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韩**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符周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基本情况;
4.《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对该单位在京东线上店铺(店名:比乐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产品的情况;
5.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并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
6.光盘三张,包含录像3段,证明当事人在京东线上店铺(店名:比乐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食品时存在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广告。
本局认为,河南省比乐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可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在京东商城上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责令你单位停止在京东商城上的上述经营行为,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二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新建支行
代收机构名称: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820033101******0700
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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