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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lyqrmzf-00000853 发布机构: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2-10-14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梁市监罚字〔2022〕232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结果信息公开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4 浏览次数: 【字体:

商梁市监罚字〔2022〕232号

当事人: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74

住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杨波楼村83号

经营者:*祥  身份证号码: 412322**********39

联系电话: 132****3905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杨波楼村83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74,负责人:杨*祥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日用品零售***,《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26,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3年09月16日。

案件来源: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经营,该单位《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执法人员在该单位南侧货物架第二层第三层发现标识由新蔡易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盐调味料,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00902,保质期:十八个月,该产品已过保质期,共计15袋。标识由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生产的凉拌菜调味料,净含量:130g,生产日期:20200502,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已过保质期,共计7袋。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现场拍照取证。

调查认定的事实:执法人员于2022年914日对该单位负责人杨*祥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对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经询问调查得知该单位销售椒盐调味料共购进20袋,凉拌菜调味料共购进10袋,椒盐调味料购进价格3.5元/袋,凉拌菜调味料共购进价格3.7元/袋,椒盐调味料和凉拌菜调味料销售价格都是5元/袋,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办案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此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及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负责人杨*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5.现场照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行为。

案件性质: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的预包装食品案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案,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违法等次确定为从轻。

处理意见及依据:商丘市梁园区林祥副食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椒盐调味料15袋凉拌菜调味料7袋

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零一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银行商丘新建支行

账号:820033101*****0700

账户名:商丘市梁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商丘市梁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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