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商丘市2022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商丘市2022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商丘市2022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拟征收土地位置及范围
拟征收宗地2022-CHD-09-01位于建设街道张柿园村委会张柿园组,万堤沟以东、建设路以南,面积2.0670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现状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及拟开发用途等见下表
权属单位 | 土 地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开发用途 |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 社保标准 | 青苗费标准 | ||||||
水浇地 | ||||||||||||
集 | 建设街道 | 张柿园村委会张柿园组 | 2.0670 | 0 | 0 | 0 | 0 | 2.0670 | 108 |
64.8
| 2.25 | 住宅用地 |
安 置 途 径
| 货币安置 |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 ||||||||||
社会保障安置 | 本批次用地社保资金已预存入商丘市梁园区指定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 |||||||||||
拆迁安置 | 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梁园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
五、补偿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据实补偿,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进行补偿。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属地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370-3125162。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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